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是全市避暑和冰雪產業(yè)發(fā)展較為集中地區(qū),也是中心城區(qū)居民近郊游的主要目的地之一。近年來,旅游業(yè)發(fā)展迅速為當?shù)亟洕鐣l(fā)展注入強勁動力。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梳理了重慶三中院以及轄區(qū)基層法院審理的涉及旅游經濟發(fā)展的典型案例,以期通過以案釋法,為旅游產業(yè)的發(fā)展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助力渝東南武陵山區(qū)城鎮(zhèn)群文旅融合、城鄉(xiāng)協(xié)同發(fā)展。
任性泊車撞傷游客
未盡義務旅社擔責
徐某某與某旅行社總社(重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旅行社)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參加“北戴河+京津雙飛6日游”,并交納了相應旅行費用。在行程第二天,某旅行社向徐某某贈送游客集體照片。
分發(fā)照片過程中,因該旅行社選定的旅游輔助者任某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在泊車發(fā)放照片時未關閉電動自行車電源,其后排乘客余某某在上下電動自行車過程中不經意將手扶在車把處,導致電動自行車失控前行,將位于車前站立的徐某某撞倒在地。
經鑒定:徐某某構成九級傷殘。后徐某某因與該旅行社就賠償事宜未協(xié)商一致,徐某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賠償自己各項損失共計224589.66元。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認為,徐某某與某旅行社簽訂的《團隊境內旅游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徐某某依約支付旅游費用后,某旅行社應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與財產安全的產品與服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旅程中,因該旅行社選定的旅游輔助服務者未關閉電源,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提供服務不當,直接導致徐某某受傷殘疾,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由某旅行社賠償徐某某損失141498.04元。
一審宣判后,某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訴。重慶三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游樂場內孩童受傷
經營主體擔責八成
2019年4月5日,蔡某某(8周歲)跟隨其家人到某游樂場游玩。在乘坐該游樂場小火車項目時,因小火車轉彎,乘坐在二層第一排靠邊位置的蔡某某不慎摔落,被小火車碾壓到右腿,造成其右腿腓骨粉碎性骨折。蔡某某先后在醫(yī)院住院治療354天,經鑒定屬于八級傷殘。
后雙方當事人就賠償費用未達成一致,蔡某某認為該游樂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遂將小火車的經營主體重慶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旅游公司)訴至法院。
重慶市涪陵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某旅游公司作為小火車項目的經營主體,未向所有年齡階段的游客提供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亦未按嚴格的規(guī)章制度要求游客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應當承擔蔡某某本次損害后果主要責任;此外,蔡某某作為未成年人,在乘坐游樂場所的小火車時,其監(jiān)護人未注意到該娛樂設施安全防護措施的明顯瑕疵以及小火車運行中容易給未成年人造成的危險,仍讓蔡某某乘坐在二層第一排的靠邊位置導致其受傷,應承擔本次損害后果次要責任。據(jù)此,法院判決某旅游公司承擔蔡某某各項賠償費用的80%,蔡某某自擔20%。
一審宣判后,蔡某某、某旅游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重慶三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擅入雪場不慎受傷
多方過錯各擔其責
重慶某甲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決定在豐都南天湖國際滑雪場舉辦“雪地跨年電音節(jié)”商業(yè)演出活動,宣傳廣告包含夜場滑雪表演。重慶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旅行公司)負責收取服務費用等,重慶某乙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負責接待運送游客。鄧某某報名交費參與了此次活動。
當天,乙公司用大巴車送游客到達活動地點后,因演出尚未開始,遂讓游客自由活動。此時,鄧某某見滑雪場入口關閉,但夜色中仍有少量游客在滑雪,便擅自從圍欄缺口處入場滑雪?;r鄧某某撞在滑雪場的鐵柱上受傷,經醫(yī)院診斷為鼻骨骨折,面部挫裂傷。甲公司等墊付了醫(yī)藥費32886.93元。鄧某某認為,甲公司等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管理責任,應承擔侵權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6085.61元。
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認為,甲公司對夜場滑雪表演、游客戲雪內容未盡說明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承擔20%的賠償責任;某旅行公司未盡如實告知夜場滑雪表演及游客戲雪內容說明義務,誤導游客可滑雪,承擔15%的賠償責任;乙公司未對游客進行有效管理,承擔20%的賠償責任;鄧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晚上滑雪存在較大風險,同時在滑雪場未開放無安全保護的條件下,擅自從破損的圍欄缺口處進入滑雪場滑雪,以致撞倒受傷,存在明顯過錯,應自行承擔45%的責任。
據(jù)此,扣除甲公司等前期墊付的費用后,法院判決:甲公司、乙公司、某旅行公司共同賠償鄧某某經濟損失3867.1元;駁回鄧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鄧某某不服,提起上訴。重慶三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可抗力導致違約
未損權益駁回訴求
2017年,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戶傅某君將其承包的土地經營權出租給武隆區(qū)某旅游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武隆公司),租期12年,約定每年最后一日支付下年度租金,超過30天不支付租金,傅某君可解除合同并收回經營權,武隆公司應在同等條件下與傅某君建立勞動關系,否則合同作廢。
武隆公司按約與傅某君簽署勞動合同并支付租金至2020年。后因疫情原因,2021年6月,武隆公司與承包地所在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就欠付傅某君在內的253戶租金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先支付年度租金的25%,剩余租金于2021年年底支付。后武隆公司按會議內容及合同約定支付了2021年及2022年租金。同時,因經營困難,武隆公司向傅某君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傅某君認為,武隆公司存在延期支付租金并解除與其勞動關系行為,故起訴要求收回經營權。
重慶市武隆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武隆公司解除與傅某君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故本案不作處理。武隆公司遲延給付租金雖然違約,但系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其在經營困難的前提下仍然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并在承諾期限內如期支付全部租金,作為出租人的家庭承包經營戶的權益并未受到實質損害,且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對增加農民權益、促進農村旅游經濟發(fā)展、助力鄉(xiāng)村振興也發(fā)揮著積極作用。據(jù)此,法院遂判決駁回傅某君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傅某君不服提起上訴,重慶三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預訂酒店名不符實
虛假宣傳罰款五萬
準備前往武隆區(qū)仙女山鎮(zhèn)旅游的夏某某通過網絡預訂“郡某連鎖酒店”房間一間,但根據(jù)平臺宣傳信息無法定位該店。夏某某電話聯(lián)系酒店經營者馮某某后,被安排到其他賓館入住。為此,夏某某向武隆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
該局查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間,馮某某在網絡平臺宣傳的酒店與消費者實際入住的酒店名稱不同,且宣傳的外觀圖片系該地另一家酒店的照片,而該時段馮某某并未在上述地址從事住宿服務經營活動。隨后,馮某某主動聯(lián)系平臺將相關信息下架刪除。
武隆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馮某某罰款10萬元。馮某某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書,請求減輕處罰為罰款2萬元。2021年8月18日,武隆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馮某某予以減輕處罰,罰款5萬元。后馮某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南川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馮某某的行為不僅誤導了消費者,還擾亂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已經構成虛假宣傳。武隆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結合馮某某主動下架虛假宣傳信息等因素,決定在法定幅度內給予馮某某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符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遂判決駁回馮某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馮某某不服,提起上訴。重慶三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旅游法相關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 景區(qū)、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游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七條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老胡點評
蓬勃發(fā)展的旅游業(yè)對擴大內需、促進消費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因旅游而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糾紛訴訟也呈現(xiàn)多發(fā)態(tài)勢。從本期案例可以看到,游客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是當前旅游糾紛訴訟產生的主要原因。無論是擅自夜間滑雪碰傷,還是兒童乘坐小火車摔傷,抑或是意外被電動自行車撞傷,不期而遇的安全事故都給游客帶來精神痛苦和財產損失。
因此,旅游相關各方都應牢固樹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觀念,把防范旅游中的安全事故時刻放在最高位置。旅游公司應當不斷制定完善應對安全事故的規(guī)章、措施,強化對導游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的培訓。
同時,司法機關對于不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人身傷害的旅游公司應當及時裁判,為社會樹立鮮明行為導向。并積極開展訴源治理,通過以案說法、司法建議等方式,督促、推動相關方面堵漏洞、補短板、查隱患,爭取實現(xiàn)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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